1。什么是不当得利?2。,2。哪些情形下不当得利人可以不返还取得的利益?3。受损失的人如何获得救济?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即财产利益增加,既包括积极财产增加,也包括消极财产增加。
(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即指财产利益减少,既包括积极财产损失,也包括消极财产损失。
(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而造成的。
(4)没有法律根据。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2.哪些情形下不当得利人可以不返还取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第986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4)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受损失的人如何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987条、第988条对受损失的人如何获得救济作了如下规定:
(1)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2)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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