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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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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