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代理意见
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满足代位权享有条件时,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和预交代位权诉讼费用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由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致,其归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此,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债务人交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
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 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 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 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 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 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 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 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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