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形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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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于学生自杀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2、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网上关于大二学生上吊身亡学校有责任吗的问题进行的一个相关分析。其实,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属于一个成年人了,而作为成年人我们就应该承担自己所做的事的后果。学校只是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所以如果是因为学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自杀,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造成的自杀,那么学校也没有理由来承担责任。只是中国社会讲究的是人道主义社会,所以,站在人道主义上面学校多多少少都应该承担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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