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崔XX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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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崔XX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程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崔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系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房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焦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程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聊城市东阿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康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崔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岳XX,男,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崔XX、房XX、焦X、程X、陈X、康XX、张X、岳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应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孙法宝
审 判 员 李桂梅
人民陪审员 王加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XX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程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崔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系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房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焦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程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为聊城市东阿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康X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崔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岳XX,男,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崔XX、房XX、焦X、程X、陈X、康XX、张X、岳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应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孙法宝
审 判 员 李桂梅
人民陪审员 王加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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