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越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凌
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前者能否从事诉讼委托代理服务?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协议无效,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2021年5月初,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某法律咨询公司宣称该公司有多位高级律师,代理过上千件案件,能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承诺孟某的伤情可以构成伤残并获得残疾赔偿金。孟某遂于2021年5月4日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某法律咨询公司代理孟某交通事故纠纷,孟某支付赔偿总额的15%作为风险代理费。该委托代理协议封面载明:公司汇集数十位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有多位高级律师担任顾问,代理过的数千位客户见证公司的规范、高效、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诉讼中,经法院调查,某法律咨询公司自成立迄今仅有法定代表人唐某一名员工,且唐某并非执业律师,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代理诉讼案件。孟某出院后发现上述情况,遂另行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某法律咨询公司认为孟某违约,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207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来看,某法律咨询公司实质是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但却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亦存在不诚信的夸大和虚假宣传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为孟某提供法律服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此类机构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普通老百姓通常缺乏法律常识,诉讼能力较弱,遇到纠纷时往往病急乱投医,容易给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和个人以可乘之机。
司法实践发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不乏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或个人冒充律师主动递送印有律师或律师助理名称的名片,并与受伤一方当事人沟通,承诺保证构成伤残、保证案件胜诉等来取得当事人信任,对此要谨慎对待。同时,法官提醒,法院对是否有代理人的案件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正规平台选择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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