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汨罗江流域“电鱼”男子非法捕捞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单湘涛)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对被告人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所获船只依法予以损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晚上至8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在平江县瓮江镇九龙湾村境内汨罗江流河道(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机电鱼。8月6日凌晨6时许,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了木船、电瓶、渔网、强光头灯和渔获物等。
经平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查获的渔获物为鲤鱼、鲫鱼、黄颡鱼、斑鳢、杂鱼,共计26.565 kg,总价值为4294.08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份期间,唐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在汨罗经流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部分自食、部分贩卖给他人,共获利3515元。
2022年8月19日,唐某的家属代为退交3515元至公安机关。2022年11月28日,唐某向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交纳4500元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剩余40616元以替代性生态修复形式(开展护渔志愿服务活动二十四个月),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上述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以及开展护渔志愿服务活动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作案工具电瓶、渔网、强光头灯依法予以收缴。被告人唐某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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