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怎么办,如何维权
近日,就有一只藏獒窜至城区接连伤人,狗主人拇指也被咬断。
经民警介绍,当晚他们接市民报警称,一只藏獒窜入一户居民家,将一只宠物狗咬死,这户居民拉上卷闸门防止其逃脱。民警现场查看后,因藏獒体型巨大,性情凶猛,担心其再次伤人,于是找到狗主人先将其控制。不料狗主人准备将藏獒关入狗笼时,被藏獒咬断拇指。昨日早上,狗主人的女婿气愤之下打藏獒时又被咬伤。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大连一6岁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另有市民被农家乐犬舍中逃脱的大型杜高犬咬伤后致死,经公诉机关介入和法院审理查明,判决犬舍负责人过失致人死亡,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这样的处罚实属少见。不过,警方的态度得到了多数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的认可。
其实,随着广大市民的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养宠物的习惯已经从旧年代的看家防盗变成了个人爱好,但是,也有不少人非常惧怕大型的宠物。比如,在很多住宅小区,就有爱犬人士在放学时间遛狗,从而和学生和行人造成不少的纠纷。
相信大部分人眼中的狗狗是非常可爱的,比如是这样的
但在小编这种怕狗人士的眼中
是这样的....
杜宇律师经营顾问团这里就要提醒各位饲养宠物的朋友们,在我国,如果自家的宠物因为自己的疏忽照料或者宠物突然“自发”地向路人发起攻击行为,饲养人要负法律责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发生了侵权事实,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但您也要负上相应的责任。其中,宠物伤人(受害人或第三人挑逗的情形除外)就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其次,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再者,从刑事角度来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中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认为,在生活人口密集的城区本来就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其对人会造成难以防备的伤害,作为饲养人必须对自家的宠物尽到看管照料的责任;如果发现宠物有不寻常的表现和暴怒的征兆,请把活动范围减少或移至人员稀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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