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洛钝、新大众、正道、喜畅、中游飞天等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018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部分公司员工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老员工主观上认为对公司情况相对了解,但对于自己为什么突然被捕却是一头雾水。张某的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在张某及其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接受委托。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等事宜,加班加点了解、梳理基本案情。
经过详细调查,行仁律师发现:张某之所以被捕是因为其所在公司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合作到期后,未经其允许继续在润滑油、防护液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张某则是参与了生产过程,从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后,行仁律师经过制定详细提纲、具体分析,提出本案最大的突破点是张某主观不具备犯罪故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主观犯罪故意,而张某虽在本公司上班并参与生产过程,但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而是属于放任犯罪的发生,所以行仁律师根据这个切入点第一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
【案件结果】
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心得】
在这类家属及嫌疑人都不是很了解案情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的效率和细致程度尤为重要。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外,处理好与嫌疑人家属的关系,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十分重要,有效的沟通和心理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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