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是怎样认定的?
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原则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具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二、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五、与道路有关责任主体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原则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2、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情形:
1、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机动车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机动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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