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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配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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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配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离婚时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军人的住屋补贴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