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
危害國家安全罪1.16W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外的意圖或聯繫。雖然武裝暴亂犯罪的過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會與境外組織、敵對勢力相勾結,進行某種聯繫,但其暴力騷亂活動主要鋒芒是針對着國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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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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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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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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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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