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不作為,由於要認定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為的義務為前提,而擔負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採取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義務的不能是一般公民,因此,只有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且擔負着該種義務的人員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在使用有危險的教育設施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也可能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險,因輕信能夠避免而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從事教育教學、學習活動的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設施有不安全因素,隨時有可能發生危險,而不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消除隱患而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具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可能性,而不管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大還是小,就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或者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消除事故發生隱患的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由此而發生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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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誌的;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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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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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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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