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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