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立案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1.41W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立案追訴。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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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為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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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概念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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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量刑標準
1、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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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三)客體本罪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