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破壞性採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採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採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而破壞性採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非法採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採礦行為,是由於採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採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採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非法採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非法採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1)客體不同。非法採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採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非法採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非法採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也就是説行為人對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主觀是過失的,但是,對於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
-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量刑標準
1、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司法解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一)犯罪對象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二)行為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