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所持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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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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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概念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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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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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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