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 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是指 佔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 較大的,構成本罪.
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 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 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 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幹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 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 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L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 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 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L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 20n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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