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減免中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減免中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的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土地還是享受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優惠的。按照《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税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凡土地使用證中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應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的有關規定,對由於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確認後,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
1,徵用的耕地從何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2,國土局掛牌出讓地塊,耕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批准徵用之日是指依據不同的耕地類型來確定不同的審批機關,該審批機關批准徵用的日期。
另: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地佔用税是否應由國土局繳納?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7〕129號)第一條,耕地佔用税納税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税人;
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税人;
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税人。
佔用耕地尚未經批准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税人。
佔用的是耕地?還是商業用地?
3,公司購買一處地下車位,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公司購買的地下車庫,如確屬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税收的制定也是為了保護土地的合理使用,為了防止單位組織等對土地的浪費行為,才制定了相應的税收政策,同時我國對於徵收的工作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符合農林牧漁情況的用地是可以享受減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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