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我們對土地進行使用的話就屬於無法行為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不過在擁有土地使用權之後我們對土地進行使用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方面的問題很多人都不瞭解,那具體來説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呢?
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繳納?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税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税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
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定·為準)所佔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我公司所在地區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繳納的。
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土地進行使用後沒有按照要求繳納土地使用税的話,我們是會受到一定處罰的,而且繳税是公民的義務,是我們應該去遵守的,關於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這樣的問題,各個地區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所以具體的繳納時間我們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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