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著作權範圍方面的不同
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而隨着因特網技術的出現,網絡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説的“網頁”。網絡著作權也開始有了新的發展。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二、網絡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絡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係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絡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在傳統發行的情況下,作品在首次銷售後,發行權用盡,作品的合法複製件或錄音製品的所有人有權自行將複製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件或錄音製品。但是,由於網絡作品與傳統作品不同,它的複製形式脱離了有形載體。“如果,仍遵循發行權一次用盡,計算機聯網用户有權把在網絡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過互聯網再發送出去,而且網絡傳輸具有全球性,一旦權利用盡,就將導致版權人的多種權利在國際市場上的用盡,這對版權人來説是不公平的。所以,網絡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
地域性是著作權中與專有性、時間性並列的特徵。隨着因特網的普及,網絡時代的到來,這一特徵將受到質疑。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那個國家地域內有效。但是,由於國際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絡作品而言形同虛設。這將造成“侵權行為地”無法認定,從而,在辦案中法律適用也發生困難。
三、網絡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因特網的這一特徵使得網絡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閲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絡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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