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侵犯知識產權是什麼意思?
1、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一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即版權)侵權三種。
2、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這個要件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由於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認定對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有意義;
(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
二、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特點
(一)非物質性
1、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非物質性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本質特點。
2、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沒有形體的、非物質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態、液態、氣態等的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
3、作為財產所有權管理對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佔有;而作為知識產權對象的信息,則不可能被特定人佔有,它們可能被無限地複製,因此可能被無限數量的人佔有。
(二)創造性
1、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在於鼓勵人們不斷創造出新的知識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2、創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識權保護的條件,受保護的對象不同,法律對其要求的創造性也是不同的。
3、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所要求的創造性最高,著作保護的作品次之,商標法對商標沒有提創造性的要求,但商標的設計和選取也是創造性的體現,商業祕密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創造性。
(三)公開性
1、公開性是多數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識產權的前提。
2、在各項知識產權中,其對象大多表現了公開性特徵。
(四)可複製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的對象是因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複製。
2、智力成果只有可複製、才能被廣泛地傳播,才能推動人類的科學、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也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現其勞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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