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的免責事由就分為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兩種情況:
(一)法定許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理使用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裏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後的油畫被錄製。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範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這裏的複製僅限於是為了保存,不能用於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裏要注意出版發行的範圍僅限於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裏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於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針對一些著作權可以合法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就算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要注意有一些作品雖然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對著作權的作品進行篡改,也不能夠將作者的署名篡改,並且不能夠將這些作品用作商業用途,沒有用作商業用途通常都是可以免責的,否則就算是侵權,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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