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搶注商標該怎麼做
一、被別人搶注商標該怎麼做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被搶注了可以向註冊人提出異議或宣告無效。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他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保護)、第三十條(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初審公告申請在先,同一天申請初審公告使用在先商標)、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綜上,如果商標被披露,公司可以對其提出商標異議,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商標異議無效或商標註冊成功,企業可以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先前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方請求上訴委員會的商標和決定。申報無效商標,商標可以通過商標交易獲得,而且成本可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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