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使用取得的具體原則是什麼
按照商標是否由取得商標權的人創設,可將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標由商標權取得人創設的,其取得的商標權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在國際上,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大體採取以下三種方法:
1、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是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商標必須經過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權。為此,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必要程序,商標權屬於該商標的首先註冊人所有。採取註冊原則的國家又可以分為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原則。
2、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根據這一原則,商標權屬於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通常是誰先使用該商標,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實,該當事人即享有商標權。有些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也辦理商標註冊手續,但它在法律上只起聲明作用,而不能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採取使用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不利於商標的管理工作和爭議的處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的商標法採取使用原則。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是上述二原則的折衷適用原則。依這種原則,商標權需經申請註冊才能取得。但是在核準註冊後的一定時間內,給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為由提出撤銷與自己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的機會。只有經過一定期限後,無先使用人主張權利,核准註冊的商標才取得穩定的商標權。
我國立法確定以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商標權人取得的商標權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而產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繼受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轉讓合同,出讓人向受讓人有償或無償地轉移商標權;二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一繼承程序取得商標權。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應按照商標註冊程序辦理。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須依照轉讓註冊商標的程序辦理,方能取得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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