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政違法的處罰是什麼?
一、強拆行政違法的處罰是什麼?
強拆行政違法的處罰一般是警告或者拘留。對於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人員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對違法的建築進行強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
二、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違章建築是非法佔地的行為,並且需要儘快按照相關規定來對建築物進行拆除工作。國家相關部門對此有監督與執行的職能。如果對方拒不執行的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定程序來執行拆除,並且需要有相關的強拆許可證明。如果不滿足這兩種情況的,就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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