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徵地補償新標準2021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使用土地目前是需要交税的,但是根據各地的情況不一樣,相關的税率也是不一樣的。現在國家徵地也是會給予我們相應的補償的,那麼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呢?又是通過什麼方式補償的呢?我們今天就具體來了解一下遼寧徵地補償新標準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遼國土資發〔2015〕339號
各市人民政府,綏中、昌圖縣人民政府:
為做好土地徵收工作,保障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5〕21號)和《關於開展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5〕190號)精神,各市(縣)批准公佈了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法律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以此為基礎按以下係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實施徵地中不得降低補償標準。
二、被徵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應另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訂。
三、依法徵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徵地農户,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七、在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前已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或已上報國土資源部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仍按原徵地補償方案執行。
八、各市(縣)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佈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
十、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凡過去有關征地補償標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12月30日
從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於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從2016年1月起在全省實行新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以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發展用地。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是依照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並測算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是指法律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
《通知》明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包括被徵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補償標準由各設區的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原則上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3年調整一次。據悉,去年9月,全省開展了徵地區片地價調整工作,原則上各縣(市、區)區片上調幅度最低15%,不低於3萬元/畝。目前,各設區的市政府已於去年12月底前完成調整工作,並已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通知》還明確,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係數分別按照1.0、0.8調整,在實施徵地中不得降低補償標準;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徵收,其徵地補償費應80%歸被徵地農户,20%歸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徵收,其徵地補償費應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對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和移民安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應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希望能對廣大網友有所幫助。我們雖然在生活中很少用到法律知識,但也可以説是處處都在用法律知識,因為我們在做每一件事的時候都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衡量這件事的對錯。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做知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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