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勾結騙取徵地補償怎麼辦?
對於徵地國家、地方的補償力度不能説不大,我們知道,很多國家行政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然後內外勾結騙取徵地補償款,遇到這種情況期門不能坐以待斃,仍任惡勢力的發展和斂財,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國家有什麼法律規定進行規範呢?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了解下具體的內容。
一、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1、 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徵地補償費。
2、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徵地補償費。
3、 以其他形式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
二、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於土地行政執法的範疇。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侵佔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徵用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這種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大多數情況是利用職務之便,遇見相關侵佔挪用徵地拆遷的補償費的情況,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舉報。法律規定此種行為構成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行政人員情節嚴重的將會給予開除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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