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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是多久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屬於訴訟請求變更的一種,並非全部。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於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同時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據此可以推論,當法院同意當事人一方增加訴訟請求時,也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並給予對方當事人適當的答辯期。
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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