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在一項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時,如果債務人沒有自願償還該筆債務,債權人將很難追回債款。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就需要債權人瞭解追討欠款的訴訟時效有多久的問題,以便在訴訟時效內及時討債。此外,證據也是債權人不能忽視的問題。那麼,債權人討債時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一、追討欠款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約定6個月歸還,如甲到期不還,乙必須在2年內向甲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2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乙方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持書面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如到期不還,債權人必須在2年內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只要債權人不斷主張權利,就不斷增加時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根據《合同法》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借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以明確還款期限。也可以根據《合同法》206條關於“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內返還”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隨時返還全部借款。訴訟時效自借款之曰起算計。超過2年後,如債權人起訴,可依據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精神處理。
二、討債時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隨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
如果債務人沒有歸還借款的意向,在沒有過訴訟時效的前提下,作為債權人,您要及時向債務人追討。必要時可以選擇訴訟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不過,在訴訟的過程中,您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才有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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