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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代償後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保證人代償後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代償就有權進行追償;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人代償後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託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為委託關係,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於委託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託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係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於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後,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範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證人在債權債務的關係中負有連帶的責任,只要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會由保證人來進行承擔,但只要保證人進行代償了之後那麼就有權利向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對於追償的金額一般是需要按支付的金額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