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債務債權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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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債權債務的處理
關於合同解除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我國法學界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後與自始沒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復原狀,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並未使合同關係消滅而只是阻止其發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則上只能對將來發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產生返還請求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部分只能基於不當得利之債提出返還請求權,而溯及既往可以基於所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所有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當違約方有數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更能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不僅如此,因不當得利返還,往往以受領人的現存利益為限,而因恢復原狀返還,即使受領人現有財產減少,也不能免除返還義務,對非違約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從其性質和履行情況看,就不適於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認為,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一方在解除前應付的款項仍須支付,已付的款項不得收回。無辜一方付給違約一方的款項,可按一般原則收回,並可收回已支付的訂金。合同解除後,雙方未來的義務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發生前應支付的款項,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問已付則可收回。假如應收或已收款項的一方,在意外發生之前根據或者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費用,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公平的話,可允許他保留對方已付的部分款項,或者追收應支付的部分款項,最高額不得超越他實際所支付或欠下的費用。我國合同法從實際出發,借鑑國外經驗,遵循經濟活動高效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合同當事人在解除合同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既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也可以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採用恢復原狀。
首先,債權債務解除協議書當中,他肯定是存在着債權債務解除的原因,需要將這個原因,闡釋清楚。其次就是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完整地列舉了一份債權債務解除協議書的範本內容。也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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