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公司債務的債務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償還也常採用分期償還的方式,那麼分期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詳細瞭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此後的兩年之內是訴訟時效期間,若過了此期間沒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有可能喪失勝訴權。
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主要有以下考慮:
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徵:
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儘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徵。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後即主張權利,並非其怠於行使權利,而系其基於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作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係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於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儘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信任關係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權利人也不願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後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有利於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由上文可知,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此後的兩年之內是訴訟時效期間,若過了此期間沒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有可能喪失勝訴權。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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