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欠條和借條一個樣嗎
借條和欠條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二者並不是同一個意思。雖然借條和欠條都是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但是,借條和欠條在形成原因及時效方面都有着區別。
首先,是寫借條還是欠條,二者在形成的原因上有不同。
1、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於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於借條是基於借貸關係而形成的,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4、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三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欠條和借條對於這兩種都是需要由借錢的人和欠錢的人來進行書寫,債務人在進行書寫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雖説格式基本上一樣,但其中所存在的含義是有很大的區別,但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清償完,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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