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內容不是當事人寫的有效嗎?
一、借條內容不是當事人寫的有效嗎?
借條內容不是當事人寫的不一定有效,對於打印、或者是他人代寫的借條內容,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確定。具體的情況如下:
1、借條是可以打印的,在打印版中需要借款人簽字確認,並註明身份證號碼,最好是有見證人在場。此時該借條一般有效。
2、借條找他人代寫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具體需要判斷代寫人是否有代理權。若是沒有,要看這位當事人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的話,則由代簽名字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二、寫借條需要注意什麼
在書寫借條或者欠條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借條內容要儘量完善。
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
(二)上面的用語要準確。
切記不要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以免日後引起糾紛不易説明。同時,儘量避免有歧義的詞語句子出現。
(三)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一方在欠條或者借條上動手腳等,避免發生糾紛。
(四)主體身份要確認。
如果對方是公司,需要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等,如果是自然人,查明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等。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民族、職業當然還有聯繫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等。最好的是雙方互相留下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是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涉及到數字的,例如借款金額,最好採用大小寫兩種方式標明,這樣不易被修改。
雖然説借款人親自書寫的借條更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存在着借款人不便親自書寫的情形,故此也允許採取打印、他人代為書寫借條等的方式,來確定借條的內容。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是雙方各都同意,借條書寫後才有可能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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