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在簽署借貸合同的時候,債權人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個擔保人,其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承擔連帶責任。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擔保人的地位比較弱,為了保障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其一些權利,其中就有抗辯權。那麼,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1、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基於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於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其本質是屬於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鑑於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為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為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
2、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於保證合同的相對 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基於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 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二、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證責任方式的限制。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債務人的這些抗辨權。也即基於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行使屬於債務人合同抗辯權的權限與債務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權雖然來源於債務人,但不為債務人專有,債務人放棄抗辨權也不影響保證人的繼續享有和行使。保證人雖然不是主合同當事人,但在與主合同有從 屬關係的保證合同中負有保證責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實質是對保證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此消 滅。
3、一般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進行,因為這些事由的存在,產生債務人可以拒絕或延緩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後 果。如可撤銷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時效喪失使債權人債的請求喪失勝訴權、同時履行及不安抗辯事由的出現使義務人可以拒絕先行給付以延緩對方請求權的 行使。
4、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合同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權。保證人以自己的身份獨立抗辨,是由保證合同相對獨立性決定的,行使目的在於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保證人權利。
綜上所述,行使抗辯權是擔保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一般抗辯權和專屬抗辯權。在一般抗辯權中,擔保人行使不受保障責任的限制,是擔保人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的抗辯。其主要表現有主張債權已經消失,主張債權沒有發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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