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有什麼區別
與簡單之債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那麼什麼是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呢?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有什麼區別呢?針對以上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有什麼區別
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於,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於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
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
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於債權人,或歸於債務人,或歸於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於債務人一方享有。
將債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
1、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後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複雜,也容易產生糾紛。
2、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為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
給付的選擇,是指當事人就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中選擇一種履行的意思表示。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於債權人,或歸於債務人,或歸於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也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債務人一方享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自選擇的意思到達對方發生效力,而無須對方承諾。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後一方時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只有一種可以履行而其他均發生履行不能時,則當事人並無選擇的餘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標的履行。此時,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綜上,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區別是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後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複雜,也容易產生糾紛。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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