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時效的債權是否能夠主張抵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那麼當債權超過時效時能否主張抵銷權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的抵消是指兩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以己債務與他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據此,只要雙方給付種類等相同,那麼可以主張抵消。
至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可以抵消,我國現無明文規定。但依現行法律及法理,我們試作如下探討:我國訴訟時效的通説理論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在債法中,即為債的請求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權利人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並未完全喪失其實體權利,只是這種實體權利變成了自然債權而已。根據債的理論,債權本身應當包含請求權、受領權、抵消權。對於受領權,我國司法實踐都是普遍認可的。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觀點,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司法解釋説明,債權本身並不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實體權利中的受領權仍然存在。司法解釋雖然沒有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抵消權作為債權的另一權能,自然應當與受領權一樣,並不因時效而消失。往大了説,這也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信原則相符。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允許抵消,雖然自然債權不受法律強制力的支持,但同樣也應當予以保護。
另外,抵消權是一種形成權,發生於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可抵消之時,從法律上講,抵消作為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一方主張的抵消債權是一種“反對債權”,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消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允許抵消,體現的是實質上的公平性和妥當性。因為,從一般人來看,雙方互負債務時進行抵消是極為普通的道理,在自己的債務大於債權時,不主動主張自己的債權或提起訴訟,這種不作為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非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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