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甄別
合同法中“債的保全”包含了兩方面的法定類型,一是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二是債權人代位權之訴。本文中本站主要為您解析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看司法審查中,應如何對尚未解釋明確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慎甄別。
合同法設置的“債的保全”制度包括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和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兩種法定類型。在目前經濟下行壓力下,部分市場主體因資金鍊斷裂而引發了花樣繁多的債務逃避行為,故充分運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有效機制。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存在着一些尚未得到司法解釋明確指引的疑難實務問題,司法審查中應當對易於引發爭議的十大疑難法律問題予以審慎甄別。
一是正確處置“陰陽合同”的對債權人撤銷權的限制效力。
通常而言,債務人與受讓人達成的是外在表現形態為“無償”或“低價”的交易合同,但實質上轉讓雙方之間往往存在一個被隱藏真實交易價格的合同。因為低於正常價格的“不合理低價”只是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一種交易外在表現形式和手段,債務人與第三人的真實交易價值並不是合同上所約定的那筆“不合理低價”,否則債務人將無法從“低價”轉讓行為中獲得利益。
司法審查的主要任務是確定該交易合同即“陽合同”的效力能否被排除,而對於被雙方隱藏的真實交易合同即“陰合同”的效力則在所不問。司法判決當然亦不能以確認“陰合同”之法律效力的方式而否決債權人對“陽合同”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請求;亦不得接受債務人或第三方受讓人的此類抗辯意見。
二是正確審查與鑑別債務人的主觀目的。
可以確定,債務人利用純粹虛構交易合同的方式或簽訂“明顯不合理低價”為外在表現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為逃避債務或規避來自法院的強制執行,從而追求達到不履行或極少履行債務的主觀目的。至於是否實際實現了逃避債務或執行的目的,不影響債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
債務人將其資產“無償”贈與或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亦是如此,其實際上並不是一種“無償”讓渡,而是以這種“無償”的外在表現形式,形成該資產產權已經不屬於債務人的假象,導致對債務人的直接,從而使得債務人可利用該“無償”轉讓的方式獲得利益。
三是正確認定第三方受讓人的主觀認知狀態。
受讓人的資產受讓行為在主觀上應構成“非善意”,且其受讓行為在客觀上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但因合同法所設定的認知要件實際上體現的是第三方受讓人的主觀心態,作為債權人是無法用證據來對此進行證明的,只能根據債務人之有關行為與事實進行“推定”。
四是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方受讓人通過“補正”價格條款的方式而否定債權人之撤銷權。
是因其中隱含着對債務人和第三方受讓人之惡意行為予以“懲戒”的立法目的。顯然,此時的法庭不應當承擔“促成交易”的功能,亦不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評估”標的物價值,更不得以允許第三方受讓人通過“補正”價款的方式限制債權人的撤銷權。同時,司法裁判亦不得以認可“陰合同”效力的方式否定債權人的撤銷權訴訟請求。
合同法中,關於“債的保全”制度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説明,這在學術界中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也給了一些投機取巧的人可乘之機。我們要明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詳細內容,才能在尚未明確的法律界定中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述內容就是本站4為您整列,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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