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打官司律師費怎麼辦?
一、對方欠錢不還打官司律師費怎麼辦?
對方欠錢不還打官司律師費由向法院起訴的一方暫時墊付,律師費的收取方式有計件、計時兩種。
(一)計件及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債務糾紛案件,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 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 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 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 部分不超過1.2%;
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 部分不超過0.7%;
5000萬元以上 部分不超過0.5%。
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二)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100—1200元/小時。
2、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3、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
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
二、欠錢不還怎麼起訴?
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若雙方借條/合同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管是對於欠錢還是其他類型的財產糾紛,律師費、訴訟費一般都是根據標的額來確定的,也即訴訟標的金額越大,那麼需要支付的律師費也就多一些。債務糾紛發生之後,若是想要起訴,也沒有強制必須要請律師,債權人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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