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和借條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一、欠條和借條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1.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2.欠條和借條訴訟時效不同
(1)借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據此,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欠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需要説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借物借條如何書寫
借條是因需要而向某單位或個人借用物品時寫給出借方的一種文字憑據。它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常使用的簡易應用文。
寫借條時,首先應當面與借出方認真清點好所借物品的數量和認清所借物品借出時的質量狀態(尤其是借用較為貴重物品時一定寫清質量狀態),如所借物品質量上有一些問題,應在借條正文中加以註明,以免歸還時發生扯皮。
其次,要按照借條的結構認真書寫。
借條結構的內容有:標題、正文、結語、署名和日期。
1.標題一般寫為“借條”,也町寫為“今借到”。居中寫,字體可以大一些。
2.正文標題之下卒一至兩行後,另起一行空兩格書寫。正文要寫清借什麼單位的什麼物品,數量和質量,什麼時候歸還等內容。文中的數字要大寫。
3.結語正文結束後,另起一行空兩格寫“此據”。
4.署名和日期寫經手人和借物日期。寫在正文末尾右下方,正文和署名之間可空二至三行。
如借物系單位所為,經手人前要寫明經手人所在單位名稱,加蓋公章。日期的寫法和寫收條的日期相同。
在出借價值較高的動產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出借人可以選擇訂立完備的出借合同,也即借條,其中可以約定若超期未歸還物品或借用人導致了物品損傷的情況下如何賠償,以預防可能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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