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時債權債務處理的抵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債務抵消
1、三方確認,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欲購丙方開發之物業(下稱“抵償房屋”)信息等詳見附件。
2、三方確認,甲方受讓丙方對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購買抵償房屋款而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購房之債權。如屬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購買抵償房屋的,乙方同意在工程合同尚未結清之工程款(具體金額見附件清單中的“抵償金額”)範圍內承擔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購買抵償房屋對甲方所負債務。
3、乙方在簽署本協議後 個工作日內,應自行或指定第三人與丙方完成抵償房屋的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4、三方同意,抵償房屋之房屋價款由甲方以工程合同所涉相應的未付工程款向丙方支付抵償房屋的認購定金、全部/或部分房價款。具體支付和抵扣流程等由甲方與丙方自行協商。
5、乙方應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與丙方簽署抵償房屋的商品房認購書、買賣合同時,向甲方出具以甲方為付款單位的相應抵償金額正式工程款發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發票後,通知丙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相應金額的認購定金、房款發票。如抵償金額不足抵償房屋總價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應按照簽署的買賣合同履行合同約定之付款義務,補足不足部分,否則視為對買賣合同的違反。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和丙方應按照買賣合同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抵償房屋買賣所涉各項税費、成本和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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