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連帶之債什麼意思?
一、法律規定的連帶之債什麼意思
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請求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或承擔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的這種債權稱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的這種債務稱為連帶債務。在連帶之債的關係中,任何一個債權人都可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只要任何一個債務人或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或主張了全部債權,隨之整個連帶之債即已消滅。連帶之債是多數之債的一種。
二、連帶之債的種類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目前有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一是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
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代理人應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理行為,而不應當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是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
四是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五是轉委託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之債是一種比較少見的債務,因此連帶之債的履行需要相關規定的確認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才會使用。大多數情況,沒有規定的債務都屬於按份之債,也就是説每個月債務人只針對自己的那一份債務負責。連帶之債是每個債務人都為所有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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