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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審判專業委員會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公正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借款合同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

第二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借款人參加訴訟的,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第三條出借人或借款人為兩人以上的,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出借人僅起訴一個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第四條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訴訟時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一般不依職權追加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告;訴訟時借款人已經離婚,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條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將資金或支付憑證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第七條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且已交付借款的,應當認定借貸行為有效。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但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以自有資金相互借款的應認定有效。

第九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進行借貸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原告依據債權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提供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並對雙方基礎法律關係性質或履行事實提出抗辯的,應當按照其他相應法律關係審理。

第十一條借款人為借款而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要求以借款本息衝抵買賣合同價款的,應當將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合併審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查明事實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出借人主張現金支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細節、交易習慣、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係親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四條借款人將動產質押給典當行借款而產生的債務履行糾紛,應當適用物權法和擔保法有關質押的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自然人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第十七條借貸雙方對本金、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先息後本的順序認定。超過應付利息數額的部分,應當抵扣本金。

第十八條借款人對已經支付的利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經審理認為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時,債權憑證持有人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能夠認定原告不享有債權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認真甄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屬於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