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代位權案例裁判規則內容是什麼?
一、代位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代位權糾紛案件的8條裁判規則
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債權人仍有權行使代位權。
3、次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務人債務到期後,對到期次債務的展期行為無效。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4、代位訴訟開始後,債務人無權再處分次債務人債權
——代位權訴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權的權利,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
5、次債務人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時,次債務額如何認定
——代位權行使不一定要經過訴訟、仲裁,只要是明確的債權即可,次債務人拒不舉證時,由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6、代位權人有權訴請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合同無效
——在債務人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籤合同無效,以行使代位權。
7、代位權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因雙方實際抵扣行為而消滅的情況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8、債務人享有確定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
——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實踐出真知,在過往的判決中,法院一般是遵循以上8條裁判規則,代位權的行使一方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債權人的金錢損失,同時也是對債務人惡意欠款的一種懲處,債務人有義務償還債務,但是實際過程中,卻不願甚至不還債務,這時代位權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債的代位權案例裁判規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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