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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借條借方是指誰?

在我國的借條借方是指誰?

一、在我國的借條借方是指誰?

出借人是“借用人”的對稱。又稱“債權人”。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

貸款:出借人,“借用人”的對稱。借貸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借用人,並在約定期限內接受返還的一方。根據借貸合同性質的不同,分為消費借貸合同的出借人或使用借貸合同的出借人。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基本特徵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民法典》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欠條在法院可能還需要證明是因為什麼原因欠下的,如果對方説是欠下的賭債那這張欠條就基本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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