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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關於抵押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物權法》解釋關於抵押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物權法解釋關於抵押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物權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設立抵押權並不轉移財產的佔有,抵押物仍為抵押人所控制。實踐中會因債權轉讓或委託貸款而形成登記的抵押權人並非實際債權人的情形,因當事人對此均明知,應將債權受讓人或委託人認定為實際抵押權人。抵押財產的範圍是: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一定要登記嗎?

1、抵押權並不是一定要登記。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

2、根據《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三、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權就是屬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利用不轉移財產的方式而所設立的抵押物,只要在債務人不能歸還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優先受償此抵押物,所以,在設立時雙方就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抵押權 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