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麼處理
債權債務關係中,總是會出現債務人惡意逃債的情況,此時並不是沒有還債能力,而是有能力卻不想還債。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肯定是不能容忍的。那麼此時就債權人來講,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麼處理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麼處理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四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實踐中,債務人不還債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惡意逃債,另外一種就是沒還債能力的不還債,在後者的情況下債權人多數都是會寬限時間通融的,但要是屬於前一種情況的話,那麼就需要儘快採取法律途徑來向債務人追債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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