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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加害給付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在加害給付致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究竟以何種根據請求債務人賠償,學者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因債務人瑕疵履行,使債權人受到原債務範圍以外的損害的,僅在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場合,才負賠償責任,因而債權人只能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要件的,債權人除可依債務違反請求損害賠償外,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得選擇一種有利的根據請求賠償。還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是將債權人的侵權行為責任轉換為債務違反的責任,此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為“履行債務時應盡交易上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應認為是基於履行上的過失而負賠償責任。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在加害給付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

法律依據: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
標籤:歸責 給付 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