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個人債務要怎麼處理
婚姻的締結使得男女雙方在很多方面形成了類似“同盟”的關係,婚後的大多數財產也為夫妻雙方共有。不過有些時候可能因為婚前的生活太“安逸”,而自己的收入又滿足不了,此時難免就會有欠債的情況。那夫妻婚前個人債務要怎麼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婚前個人債務要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二、怎麼處理夫妻婚前個人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就債務而言,一般情況下夫妻婚前個人債務,其實在婚後不管經過了多長時間都是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非該債務本身就是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那麼在離婚的情況下,也才需要對這個債務作出分割處理。若離婚夫妻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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